四、增强公共文化产品生产供给能力
(八)建立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在完善市级公共文化设施的基础上,加快县、乡(镇)和社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明确重点,分级推进,形成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市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建设图书馆、艺术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尽快完成运河文化博物馆(聊城市博物馆)的陈列布置,并向社会开放。
---县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各县(市区)都要建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并配备必要的活动设备。条件较好的县(市)建设现代化影剧院,文物资源丰富的县(市)建设地志性综合博物馆或者展览馆。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加大乡镇综合文化站设施新建和改、扩建力度,有条件的中心镇可建设适当规模的影剧院。行政村要建设包含农家书屋(村图书室)在内的文化大院,并根据需要配置规模适当的活动广场。城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要提升档次、设施配套、功能完善、便利居民。要在城镇主要街道、大专院校、公共场所、居民小区规划建立党报阅报栏、售报亭。
(九)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机制。健全各级各类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组织建设,完善服务公示制度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向社会公开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程序,认真做好窗口接待、场所引导、资料提供和内容讲解等工作,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努力营造良好环境,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高效、普遍均等的公共文化服务。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纪念馆、文化馆、文化站、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要尽可能做到免费或优惠向社会开放,对城市低收入居民、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实行免费或半价开放。政府投资的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等要坚持公益性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随意改变文化用途,已挪作他用的要限期收回。
(十)加强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对具有地方特色和重要艺术价值的原创艺术产品以及民间艺术生产、传播给予扶持。要结合扶持发展文化产业,引导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多生产优质廉价、安全适用的文化产品。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践,增加广播电视、电影、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为农村服务的资源总量,增加农村节目、栏目和播出时间。政府投资、资助或拥有版权的文化产品要无偿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继续组织实施全市精神文明建设“精品工程”,开展精品工程、水城文艺创作奖、水城新闻奖等评奖活动,重点抓好文学、戏剧、电视剧、广播剧、杂技、歌曲和文艺类出版物等创作生产。进一步加强题材规划,努力在现实题材、历史题材、农村题材、少年儿童题材创作方面取得新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