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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文化建设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五)因城乡建设需要,国有文化单位搬迁时,其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依法给予补偿。
  (六)文化设施迁建工作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并由国土部门优先解决用地指标。
  (七)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新华书店、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广播电视发射塔、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等文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需要重建的,应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根据需要保持适度规模。
  六、社会保障政策
  (一)凡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补助、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等待遇。
  转制后为企业的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地的医疗保险政策执行。转制前已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中,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资金来源按原渠道解决。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转制后,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由成本费用列支,财政不再负担。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按照住房补贴政策规定,由单位、财政分别负担;转制后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从单位成本费用列支,财政不再负担。
  (二)转制为企业的单位各种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按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改制后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妥善解决转制时在职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衔接问题。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人才政策
  (一)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各级要切实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围绕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三个环节,用事业造就人才,用环境凝聚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用法律保护人才。建立起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
  (二)建立健全全市文化人才库,制定文化人才资源开发规划,实施引进和激励人才的优惠政策,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尤其要加强本地化人才的培养。
  (三)要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允许个人以其拥有的文化品牌、创作成果和科技成果、管理经验等作价入股,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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