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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文化建设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七)积极培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促进企业上市。鼓励具备一定规模、管理好、效益高、发展前景好的文化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2至200个自然人或法人可通过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全体发起人首期出资不得低于20%的情况下,可以分期在两年内缴足。
  (八)支持文化产业企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凡具备设立条件的连锁经营企业,名称中允许使用“连锁”字样,可以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连锁经营企业可以在总部登记机关集中办理登记注册及年检手续。
  (九)支持文化经营单位改组、改制。文化经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国有独资或纯国有性质的有限公司,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单位国有资产价值确认文件进行验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验资证明办理登记;对因改制而下岗的人员兴办非主业的经济实体,凭《再就业优惠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按照现行政策免交登记费、管理费。
  (十)对文化经营单位改制、改组,投资兴办文化产业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涉及文化产业企业的所有企业登记事项全部进入行政服务大厅办理,实行上门服务、跟踪服务、专项服务,开通绿色通道,只要企业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均当场受理,7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保证文化产业企业登记注册。
  (十一)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除中小学教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外,文化企业可根据其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依法自主确定报刊、书籍、演出、音像制品及其他文化经营服务项目价格。
  五、土地扶持政策
  (一)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优先安排文化企业用地。文化设施用地应符合城市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应纳入新建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各类园区的规划建设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积极到上级部门争取用地指标。
  (二)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国有文化企业或单位在其原批准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建筑物依法进行经营、租赁。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房产等建筑物进行经营、租赁、转让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文化事业单位转让、开发土地取得的收益,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
  (四)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中,原占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可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依法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凡属于保留国有独资的公益性文化设施用地的,可继续保留行政划拨方式;凡属于转制为非国有独资企业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改企转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进行文化产业项目开发,除经营性用地外,可依法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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