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八)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租赁或购买政府提供办公用房的(国有资产),可按照20%的比例实行价格优惠。在规划区内选址建设的,政府在土地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四、工商管理和价格政策
(一)放宽文化产业企业投资主体资格。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经营项目,只要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自然人、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均可投资设立文化产业企业。
实行宣传和经营两分开的新闻单位,可以事业法人作为投资主体兴办企业(按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二)放宽文化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改制企业,根据企业意愿,可以使用原名称、字号加组织形式的企业名称。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字号所有权人投资开办企业可以在被投资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投资者的字号(或字号加行业)置于行政区划之前。
对在市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人才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办工作室、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企业的,可以个人名字作为企业字号办理登记注册。
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有特殊需要的文化企业,支持企业冠“聊城”行政区划并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有特殊需要的文化企业,报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山东”行政区划,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三)降低企业注册资本(金)条件。凡来我市投资创办生产性文化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均可按法定最低限额执行。投资文化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两年内分期注入,首期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对整体改制为公司的企业,其注册资本可不受货币出资不低于30%的规定限制。
(四)放宽企业出资方式。允许使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也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专利技术、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出资可占注册资本(金)的70%;通过改组、改制设立新企业,允许改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出资;经合伙人协商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技能出资设立合伙企业。
(五)减少对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制。非新设企业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法规限制项目的,如原单位已取得专项审批,只要审批文件(许可、资质证件)在有效期内,申请改制时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企业名称有变动的,可限期补办专项审批(许可、资质证件)名称变更手续。
(六)降低文化产业集团登记条件。支持文化经营单位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以产业化经营为纽带的文化产业集团。只要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即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