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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文化建设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规定,对县(市、区)及县级以下新华书店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八)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非盈利性的文化项目,如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剧场等,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投资方。
  三、投融资政策
  (一)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和社会捐赠,逐步建立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多渠道、多元化投资机制。
  (二)重点公益性文化建设项目,作为政府投入的“钥匙工程”,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鼓励自筹资金进行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对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等,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资助公益性文化事业。
  (三)党报、电台和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性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有资本控股51%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集团、转制为企业的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原国有投资主体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可吸收民营资本参加。
  (四)鼓励和积极支持文化单位进行股份制改革,积极推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为支持文化企业上市,因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增加的税收成本,由市政府从税收返还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解决;企业改制为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过户需缴纳的交易契税予以缓缴;其他过户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五)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围绕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积极进行金融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文化企业贷款可享受中小企业贷款相关优惠政策。
  (六)非公有资本允许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允许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且可以控股;允许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和独资等多种形式,参与或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会展、广告、体育和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允许进入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可以投资参股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可以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显示屏广告业务,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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