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文化建设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聊政办发〔2008〕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促进文化建设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促进文化建设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第九次党代会、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大力推进我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9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若干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一)2009年起,市里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资金,用于发展文化产业、文化事业、文化体制改革、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文化建设、重要文物考古发掘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等。
(二)对已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单位或其它文化企业承担的政府公益性任务,财政视情况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民办非营利性文化机构举办的公益性活动,财政视情况可给予适当补贴。
(三)确保政府公共财政对公益性文化事业投入的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出相应优惠的政策。
二、税费优惠政策
(一)单一发展文化产业或以文化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的,可以视作文化企业。社会力量兴办的各种文化企业,凡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各地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要依法缴纳营业税,由税收入库地政府按60%给予补贴。
(三)文化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执行。
(四)对文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用,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五)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产业,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文化产业。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对市里确定的城区重点文化项目,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