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闽经贸市场〔2007〕424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

  自今年4月《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加强服务,强化监管,有效地推动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实际操作要求,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油库或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可按以下条款之一办理:
  (一)与成品油经营企业名称一致的油库或加油站的房产证。
  (二)成品油经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证或施工许可证,其中记载的使用者与申请人(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上的企业名称)一致的,即可作为产权证明。省国土厅规定在2001年5月14日前经批准租集体土地的可补办用地手续。
  (三)对无土地使用证也无房产证的企业,可由法定会计(审计)机构仅对其房产、油罐、加油机、输油管道进行审计或评估,提供审计报告,证明归该企业所有,不要求全面审计。
  (四)可提供与申请人(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名称)一致的购买或建设安装该油库或加油站房地产和配套储油加油设施的全额付款发票或收据的复印件(须经成品油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核对原件后签字)。
  (五)租赁他人加油站设施的应提供租赁协议及与出租方一致的他人产权证明文件(参见上面四款要求)。

  二、供油协议。年检时供油协议已过期但仍在供油的,可提供近3个月的部分发票,即视同供油协议仍在履行;若供油协议中供油单位与发票上的销售单位不一致的,应由销售单位(必须是合法成品油批发企业)出具供油证明。两大集团经营的加油站中特许经营的加油站须提供供油协议,其全资、控股、租赁的加油站在申请领证和年检时可不提供供油协议。

  三、已批改建、扩建或迁建的加油站,若旧站仍在营业的应按年检要求进行年检;若旧站停业或拆除,新站在建,旧站应办理歇业手续,歇业期满新站尚未建成的,可再申请歇业。经批准因改建或扩建或迁建歇业的,年检时应注明,可予以通过。

  四、《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若只涉及上述控股权人发生变化而不涉及扩建、迁建的零售企业(即产权转让或加油站设施租赁经营),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填写《成品油经营暂时歇业、注销登记表》(一式2份),并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新的经营单位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一式3份),提供原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产权转让协议或租赁协议等合法文书以及付款凭证(租赁的不必提供付款凭证)。属于公司制的加油站,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议决议。新的经营企业与注销企业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原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企业名称与原企业一致的也要提供原企业产权证明文件);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与注销企业不一致的,应提供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属企业法人或其分支机构以外的加油站,还应提供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若原法定代表人已去世或失踪,该加油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材料: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