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强化市大项目办督导协调职能。市大项目办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重点项目管理的政策性建议;组织进行项目比选,提出年度市重点项目初选名单;对市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要素保障、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外部环境等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协调解决市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复杂矛盾和问题;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汇报;配合组织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重点项目工作;加强对各县市区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指导。
15.强化市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制。各分管副市长是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分管领域内市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具体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为市重点项目主管单位,其主要领导是所属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重点项目的法人单位选择、手续办理以及建设进度、资金落实等工作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重点项目的选址、规划许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建设环境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环保、交通运输、林业、水利、文物、铁路、电信、电力、地质、地震、人防、消防等部门分别对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支持保障工作负责。项目法人单位对资金落实、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全面负责。每年年初,各项目主管单位就各自责任分别向市政府递交年度目标责任书,项目法人单位向主管单位递交目标责任书。
16.坚持重点项目建设例会制度。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办公会,听取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重大专题工作推进情况,分析研究建设中出现的各类突出问题,有针对性进行分类指导和安排部署。
17.完善重点项目配合联动机制。全面推行县级领导和市直部门领导包干督导制,对所辖(属)项目定期进行现场督导。市大项目办坚持每月逐项目督导一次,对问题特别严重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督导,必要时驻地督导。对建设中出现的共性问题,由主管副市长采取现场办公、召开专题会议或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协调督导。各级各部门要在项目谋划、前期工作、项目建设、政策支持等各个环节,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
18.建立重点建设项目观摩点评制度。每年统一或分片组织1-2次全市性重点建设项目巡回观摩活动,由市长、相关副市长带队,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现场观摩点评各县市区重点项目的谋划储备、建设进度、外部环境和招商引资等情况。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