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优先保障环境容量。由市环保局根据全市环境容量和国家、省下达的年度减排任务需要,提出年度重点项目环境容量可承受的消耗指标。在安排重点项目时,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大项目办对所需环境总量指标进行平衡测算,并分解到相应的县市区。各县市区应本着“自我平衡”的原则,自行解决重点项目的环境总量指标,并负责在年度工作中组织落实相应减排措施,依法淘汰、关闭落后生产设施和产能,对已经达标排放但不能满足环境总量要求的企业实施综合治理,为市重点项目建设腾出环境容量。对于特殊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大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如果项目所在地环境容量无法保障,但当地环境质量尚能满足项目建设需求时,由市环保局报请市政府同意,通过组织排污权交易和从全市总量减排富余指标中予以调剂。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市重点项目建设的跟踪管理,加强环境监管,落实减排措施,切实保障市重点项目环境总量指标的需要。
9.优先保障建设资金。通过各类银企洽谈活动引导金融机构优先支持重点项目。鼓励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授信贷款方式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优先支持项目业主通过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市直有关部门在争取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安排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贴息资金时,优先保证市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国家、省、市审批规定并设有浮动区间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国家、省、市未明确的,一律不得收取。对政府全额投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10.优先保障资源配置。在矿产后备资源配置、资源整合、矿业权属设置上,优先支持市重点项目。供气、供电、供水、供油、供热和运输主管部门要对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主动做好保障服务。咨询、设计、施工单位要以质量和信誉为本,推行工程服务质量信用保险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11.优先办理各项手续。对重点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简化程序,特事特办,提高效率。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要限时办结。手续不完备、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对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的,最长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需报国家和省里审批的,要全程跟踪服务。
三、完善协调推进机制,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12.实行市政府领导分工负责制。市长主要负责协调需要国家和省支持、解决的全局性重大事项和问题。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做好重大事项落实和重要外部条件保障工作,负责协调需市财政、金融支持等问题。其他副市长按照工作分工,做好分管领域内市重点项目的前期推进工作,协调解决好项目进度、建设环境、工程交叉、要素保障和监督检查等事宜,组织好工程的具体实施。
13.强化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机制。完善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督促和协调市重点项目建设,审查市重点项目名单,研究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全市重点项目巡回观摩活动,指导全市重点项目谋划和储备,制定重点项目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完善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