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成立广西中小企业融资促进会。由自治区经委牵头,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国资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参与,组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促进会,负责研究制订改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政策措施,对各市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加快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设。按照“市场运作、政府推动”的基本原则,加快推进区内城市商业银行改革重组步伐;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加快县级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组建步伐,适时组建省级农村商业银行;加快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加快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步伐,3年内力争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在各县(市、区)的全覆盖。
(十四)规范和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性收费。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要对土地、房产等动产、不动产的抵(质)押、评估、审计、验资、登记、过户等收费进行清理和规范,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降低融资成本。地方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一般不要超过基准利率的1.3倍。政策性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的年担保费率,不能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
(十五)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中介服务的监管。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由自治区金融办牵头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负责我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自治区财政、审计、司法、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涉及金融活动的中介机构的管理,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中介机构业务监测体系,建立中介机构不良记录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十六)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由自治区金融办与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成立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建设厅、公安厅、自治区高级法院、广西银监局等有关单位参加的广西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小组,以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建设为核心,以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为基础,归集有关部门掌握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形成包括各行业信用体系、覆盖全区的广西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条件。各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小组,推进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