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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专员办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门户网站频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以下政务信息不得公开或免予公开:

  1、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以不公开为条件取得的信息;

  3、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4、财政保密制度中规定的其他涉密事项;

  5、与刑事及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诉讼公平的信息;

  6、公开后可能给社会经济领域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

  7、机关内部研究、建议、讨论工作或者正在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以及纯粹的机关内部管理规定与事务信息;

  8、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事项。主动公开和不(免)予公开之外的政府财政信息,如针对特定主体的政府财政信息,主动公开成本较高的政府财政信息,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管理信息等,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第四章 政务信息发布程序

  第十三条 我办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财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在门户网站公布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 公文公开形式的确定。我办发文稿纸设“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三类信息公开选项,信息公开原则上由各拟办处室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由该处室负责人审定。涉及重大政策调整或者敏感事项的公文,由各处室报办领导审定,是否以及采取何种形式对外公开。联合发文由主办单位提出信息公开选项建议,经征求联合发文单位同意后确定。

  如果未选择信息公开选项,办公室核稿时将予以退回。公文印制时,应将信息公开选项登记入发文目录中。

  第十五条 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实行“初审、复审、审批”三级审批制。一般审批程序如下:

  1、处室初审。经办人员提出外网信息公开申请,填写《吉林专员办门户网站频道内容公开申请审批表》(见附件),报本处室负责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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