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上级交办的政务服务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
第四条 实行联合办理、限时办结的政务服务事项,由州政务服务中心提出拟办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后,州政务服务中心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召集涉及部门分管领导和政务服务人员召开协调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和要求,确定牵头办理单位;
(二)州政务服务中心根据会议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三)各单位向州政务服务中心和牵头办理单位作出书面承诺,明确办结时限和有关责任人员;
(四)有关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相关事项,并向州政务服务中心反馈;
(五)州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办理评价;
(六)州政务服务中心将办理结果报告有关领导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州政务服务中心视情节轻重进行约谈或启动问责程序进行问责:
(一)不按要求参加协调会议的;
(二)不按协调会议纪要落实有关工作的;
(三)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服务事项的。
第六条 每年末由州政务服务中心提请州人民政府,对实行联合办理限时办结制度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本制度由州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从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政务服务大厅负责人例会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州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职责,发挥政务服务大厅高效便民的政务服务作用,根据《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服务大厅负责人例会由州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适时召开。
第三条 政务服务大厅负责人例会参加人员为州政务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州级服务大厅负责人及政务服务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部门领导、专家、技术业务人员、社会各界人士和政务服务联络员参加。会议地点在州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