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公示制度,是指州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将本单位的政务服务事项相关信息报送州政务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公示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公示遵循准确及时、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互联网、发布公告等方式集中公示州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政务服务事项信息,逐步建设大理州政务信息查询中心。
第五条 政务信息集中公示的范围和内容:
(一)州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州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三)州政府及州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服务承诺;
(四)州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职能、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投诉电话等基本情况;
(五)其他政务信息查询制度规定在政务服务中心公示的事项。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七条 州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将需要在州政务服务中心公示的信息收集整理后报送州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公示。
对新增、变更、废止的信息,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州政务服务中心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