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大理州综合类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9〕4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9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大政令〔2006〕第9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单行条例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大理州综合类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年底接受州人民政府检查。
一、检查时间
2009年11月下旬--12月上旬。
二、检查对象
(一)12县市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
(二)州级行政执法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物价监督检查局)、经济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含知识产权局)、宗教事务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含社保局)、规划局、建设局(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交通局(含海事局、运政处)、水利局、农业局(含农机管理总站、植保植检站、畜牧兽医站)、林业局(含森林公安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环境保护局(含环境监察支队)、体育局、旅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粮食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药监局、交警支队、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地震局、信访局、苍山保护管理局等;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州级行政执法组织:残疾人联合会、人防办、烟草专卖局、卫生监督所、盐务管理局、消防支队等。
三、检查内容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应急预案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及《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四项制度,114政府信息直通车中涉及依法行政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