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放线成果表》、验线记录等;
(三)竣工测量图。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持上述申报材料,向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作人员对图件资料核实齐全的,发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受理单》;
(二)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条件及有关规划行政许可(审批)文件组织规划验收。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图纸资料要满足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规定的规划编制或建筑工程设计深度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要求申报的材料,在报送书面材料的同时,报一份电子文档。提交的材料中有复印件的,要求对原件进行核对。
第三十六条 各项报审环节中的文件及图纸,均应当有审查专用章(或公章)及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的签字。
第三十七条 县市不得将同属于一个限额以上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进行分解,回避上报规划行政许可(审批)。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部分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经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同意,可由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和规划管理工作,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大理州城乡规划区范围内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严格按本规定的要求执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县市参照执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据《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进行问责,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