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社会意见分歧较多,涉及面广、触及群众利益大,必须组织听证的;
(四)拟规划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五)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之日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听证程序: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
(二)组织听证;
(三)主持听证;
(四)制作听证纪要;
(五)汇总。
听证程序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并将听证情况汇总报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操作规程按《
云南省城乡规划听证办法(试行)》实行;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与或组织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建设项目的听证。
第十章 放(验)线及规划验收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建设项目的放(验)线及规划验收工作由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施工前须申请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放线。
第三十条 放线完成后,建设单位依据测绘单位出具的《放线成果表》到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一次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坑开挖;当工程施工到±0.00时,建设单位须到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次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须到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相应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本级规划验收。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