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项目名称、选址位置、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设规模、选址范围红线图、有关文字说明,联系方式等;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项目名称、用地范围、用地性质、规划总平面方案、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用地面积、市政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及有关文字说明,联系方式等;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工程名称、设计单位、总平面图、主立面图、剖面图、建筑面积、建筑层数,联系方式等;
(四)“一书二证”内容变更:原规划许可内容,变更依据,变更后的内容,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公示时间:
(一)批前公示的时间为30天;
(二) “一书二证” 行政许可(审批)或变更的批后公告时间:自核发建设项目“一书二证”及许可变更到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止;
(三)已经审批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应悬挂“建设项目许可证公告牌”。“建设项目许可证公告牌”公告的时间应自建设单位领取该工程施工许可证后2日起至该工程建成后通过规划竣工验收止。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许可证公告牌”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主要概况;
(二)建设工程规划批准的主要内容;
(三)经规划审批的红线位置图;
(四)批准的建筑总平面及建筑高度示意图;
(五)相邻关系尺寸等。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期满后,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整理公众意见,提出处置方案,形成公示结果,报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审批)机关,作为行政许可和审批的参考依据。
第九章 听 证
第二十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已审批的城乡规划,拟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者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要求听证的;
(二)当事人拟被处以吊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听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