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五)变更规划条件专题报告(说明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
(六)县市初审意见;
(七)相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意见,专家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章 规划与设计方案变更审查
第十九条 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涉及规划与设计方案变更的,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报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审查,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对修改后的规划设计方案初审;
(二)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三)形成初审意见;
(四)报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五)报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
(六)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由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级批准;
(七)公布。
第二十条 进行规划与设计方案变更审查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规划与设计方案变更》申请;
(二)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
(三)规划与设计方案变更专题报告(说明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
(四)原规划与设计方案和批复;
(五)修改后的规划设计方案;
(六)县市初审意见,并附利害关系人意见;
(七)听证意见、专家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八章 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许可)公示
第二十一条 大理州辖区内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在规划行政许可(审批)时实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批前公示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后公告由规划行政许可(审批)机关负责。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公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