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报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
(四)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并公告、公布;
(五)规划放线;
(六)规划验线;
(七)规划竣工验收;
(八)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十三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其附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通知书》;
(五)经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及批复;
(六)施工图(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结构师资格章);
(七)县市初审意见;
(八)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批准文件,专家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按规定要求报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
办理《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及相关条件,按省建设厅《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许可核准和建设许可证核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审查
第十五条 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拟建位置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执行的,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报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拟建位置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需要调整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要求的,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报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审查,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二)报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