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告。
第九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二)地形图(1:500,并用红色标明拟选址位置);
(三)县市初审意见;
(四)相关部门及利害关系人意见,专家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
第十条 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程序:
(一)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二)报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用地审核;
(三)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公告。
第十一条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限于原有用地的项目);
(六)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七)地形图(1:500);
(八)县市初审意见;
(九)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批准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管理制度。
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程序:
(一)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二)报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