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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五)公告。

  第九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二)地形图(1:500,并用红色标明拟选址位置);

  (三)县市初审意见;

  (四)相关部门及利害关系人意见,专家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

  第十条 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程序:

  (一)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二)报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用地审核;

  (三)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公告。

  第十一条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限于原有用地的项目);

  (六)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

  (七)地形图(1:500);

  (八)县市初审意见;

  (九)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批准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管理制度。

  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程序:

  (一)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二)报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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