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在全州范围内统筹滇西中心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州人民政府将根据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滇西中心城市总体规划。
--认真开展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以全省村镇建设发展纲要、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各县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的要求,深化和完善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尤其要结合实施“千村扶贫”工程、“示范村建设”工程和“扶贫综合开发园区”工程,以大理市和11县地处交通主干线沿线、重要旅游景区景点、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单位附近的自然村为重点,加快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到2012年,镇和乡规划编制或修编全面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力争完成30%以上的村庄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村委会对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自然村的建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明确划定村庄的建设范围,规范和管理村庄的各项建设活动。
--切实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县级以上城市近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在2010年之前实现全覆盖,到2012年力争完成城市规划区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100%覆盖;启动县城以外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到2012年完成全州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总体规划的编制。城市重要地块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加强城市交通、市政公用工程、各类工程管线、防灾、绿化等专项规划编制。加快编制城乡一体的供水排水、公共交通、垃圾处置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设施专业规划。
2、建立依法规范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要牢固树立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具有法律效力,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和违反的意识,使城乡各项建设都按照规划要求实施,不盲目建设。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其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修改;
--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地块性质和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
--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等的保护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各类项目建设。经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随意调整,不得随意缩小保护范围。
--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在2009年内制定相应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使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目前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能够按照规划管理的要求实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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