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重要事项的公文,承办处室领导和具体办文人员要结合实际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或向主管厅领导陈述明确的办理意见。需要请示厅主要领导的,由主管厅领导出面请示。情况复杂,需要就承办公文召开会议的,由主管厅领导负责召集和主持。
三十四、各处室办文要严格按照业务职责范围办理,不得超越处室职责。
拟制公文,涉及多个处室的,由办公室指定牵头主办单位,牵头主办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协调办理,并负责汇总和草拟文件;对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单位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单位会签后,提请厅领导协调或裁定。
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三十五、凡需要有关单位会签的公文,主办单位要催签。会签的单位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如果意见不一致,也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负责人签字的意见反馈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积极与会签单位协商;经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面协商仍不能达到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提供如实反映会签单位意见和本单位不采纳理由的书面材料。
三十六、严格公文办理时效。承办单位对收到的公文要限时办理,保证特急件随时办理;急件从收文之日起3日(含公休日)内办结;一般件在7日(含公休日)内办结;问题复杂需要协调的文件在20日(含公休日)内办结,不得积压。
自治区领导批示办理的工作,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的公文,承办单位自收文之日起3日(含公休日)内应办理完毕,并将办理情况报主管厅领导和办公室;需书面回复的,应将草拟稿送办公室;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完成的,必须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抓紧办理,办理完毕后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答复其他部门的公文,承办单位自收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草拟稿送办公室。
办理其他有时限要求的公文,须在到达时限5个工作日前将草拟稿送办公室。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公文,由公文承办人与办公室协商办理。
三十七、办理请示,要给上级机关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2周;紧急事项不少于1周,并在公文中说明紧急的原因。
三十八、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表述准确,结构严谨,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不得滥用和虚标。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公文中出现音译的人名、地名,应当使用准确、规范的汉文代字。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少数民族文字公文可按其习惯书写。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少数民族文字公文从其习惯。
(十)需机关处室、厅属事业室站办理或周知的公文,在文件版记中分别以内发、抄送形式注明收文单位名称。
三十九、提高公文质量,压缩文件篇幅。起草文件要注重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突出主题,不搞“穿靴戴帽”,尽量减少关于重要性或意义的一般性论述。倡导清新简练的文风,做到意尽文止、条理清楚、文字简练。
林业厅、林业厅党委印发的普发类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厅办公室、厅党委办公室印发的普发类文件一般不超过2000字。规范性文件的字数视其内容和具体需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