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如有附注,应当加括号标注。
(九)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公文除会议纪要、电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单位都应加盖印章,主办单位的印章应排列在前。
(十一)公文应按规定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的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最后标反映文件形式的词。
(十二)抄送单位按上行、平行、下行次序排列。同一层次的抄送单位按照党、政、军、群顺序排列。
(十三)汉文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维吾尔文字从右至左横写、横排。
(十四)印制版记,由公文印发单位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位于公文末下端。
十二、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十三、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汉文左侧装订,维吾尔文右侧装订。
第五章 行文规则
十四、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少而精,注重效用。能面对面协商,或者通过电话、传真、专网能够解决问题的,不印发文件。
凡已及时公开发布的文件,各单位不得层层转发。
厅领导讲话、会议材料一般不以公文形式印发。厅领导具有全局指导意义的讲话可摘登信息简报,或通过网站发布。
十五、自治区林业厅可以向国家林业局及其各司局和有行政职能的直属单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可以向地州级林业主管部门、自治区直辖县级市林业主管部门、厅直属各单位、厅属事业室站行文;也可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和职权规定,向下一级政府行文(一般只能用函的形式,内容限于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
厅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进行工作联系的,经批准可套厅函头,盖处室印章。
十六、自治区林业厅党委可以向自治区党委及其各部门,可以向厅直属各单位、厅属事业室站党委(总支、支部)和厅机关党委行文。
十七、行文应当准确使用公文类型,行政公文和党委公文不得混用。属于行政事务的,使用行政公文;属于党内事务的,使用党委公文。
十八、以自治区林业厅名义向上级机关请求解决的问题,凡属上级职能部门职权范围以内的事,应当直接向上级职能部门行文;需要商同级部门解决的问题,应当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行文。
十九、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上级机关。
二十、自治区林业厅与同级政府各部门、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及其部门可以联合行文;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二十一、行文关系按照现行管理体制、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按照公文运转程序逐级上报或者下发文件。除重大紧急或者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林业厅各直属单位不得越级行文。
二十二、“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单位。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公文不得用“请示报告”一类不规范文种。对“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公文,按“报告”处理,不予答复。
二十三、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上级机关行文,根据公文内容确定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二十四、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单位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如属上级机关负责人交办事项,应当附文字说明或领导批示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