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文件
适用于对职责范围内主管的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的决定;宣布重大事项的公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遵守或者周知事项的通告;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或转发上级机关的重要公文;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的报告;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和批准的请示;与政府各部门的联合发文;答复下级单位重要请示事项的批复;以及必须以自治区林业厅名义办理的涉及重要事项的公文。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函
适用于向有关部门、单位了解情况、商洽工作、征询意见、答复问题或请求批准审批事项;转达厅领导的批示和意见;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有关单位周知或共同执行事项的通知;须以自治区林业厅名义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的批复;转发上级机关公文以及不相隶属机关的政策性公文;以自治区林业厅名义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等。
(三)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委员会文件
适用于林业厅党委对职责范围内主管的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的决定和决议;对下级党组织布置重要工作、阐明工作活动指导原则的指示;传达上级党的机关的指示;向上级党的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的报告;向上级党的机关请求指示和批准的请示;对于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意见;答复下级党组织重要请示事项的批复;对特殊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规定;以及必须以自治区林业厅党委名义办理的涉及重要事项的公文。
(四)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委员会函
适用于任免干部;转发上级党的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党组织的公文;答复下级党组织一般请示事项的批复;发布要求下级党组织办理、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周知的事项;以自治区林业厅党委名义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等。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厅党委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六)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自治区林业厅党委办公室文件。
适用于经厅领导同意对一般事项做出安排的通知;转达厅领导的批示和意见;转发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事务性公文;下发以林业厅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通知;厅机关内部事项;厅领导有明确意见的对外一般性事项等。
厅办公室、厅党委办公室文件按照行政事务、党内事务区分的原则,分别套用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林业厅党委函头,分别加盖厅办公室、厅党委办公室印章。
第四章 公文格式
十一、公文格式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单位标识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单位排列在前。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保密期应视公文内容而定,如“秘密★1年”、“机密★3个月”不等。“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不够密级标准又需在一定时间内控制阅知范围的应当标注“内部文件”字样,按秘密公文进行管理。
(三)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构代字、年份、序号。自治区林业厅公文统一由办公室编号。厅文件字号为“新林×发〔××××〕×号”,厅函字号为“新林×字〔××××〕×号”;厅党委文件字号为“新林党发〔××××〕×号”,厅党委函字号为“新林党×字〔××××〕×号”;厅办公室文件字号为“厅办〔××××〕×号”,厅党委办公室文件字号为“厅党办〔××××〕×号”。发文代字见附件。
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
年号一律要标全,不能只标后两位数字,并且必须使用六角括号〔 〕。
(五)上行文应当在首页红线上方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的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少数民族文字从其习惯。
(七)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主送、抄送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