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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条例》不仅关系到残疾人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政府、企业和社会方方面面,必须广泛深入的开展宣传工作。一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介和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使全社会都认识到颁布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使全社会都明确必须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权利;二是要本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方针,注重发挥街道、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宣传阵地的作用,举行黑板报、张贴海报等灵活多样,扎实有效的方式开展法制宣传;三是要把《就业促进法》与《条例》的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在组织开展的“就业援助”、“春风行动”等活动中进行专题宣传,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服务。

  (三)多措并举,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鼓励社会依法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全面推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采取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指导和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或接续手续,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提倡自主就业、自主择业,鼓励有一技之长的残疾人自主创业。要将就业困难的残疾人作为再就业援助对象,加强与残联组织的联系,及时掌握情况,针对残疾人就业的特殊情况,研究制定专门的援助措施,进行重点帮扶。各区(县)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残疾人就业,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在“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帮扶“零就业家庭”等专项活动中,要与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共同帮助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尽快实现就业。

  (四)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各区(县)要依托街道、社区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基层作用,加强对辖区内残疾人就业情况的调查登记工作,将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纳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情况统计(劳社统就业6号表)的范围,以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设专门服务窗口,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实施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就业援助措施。指导和帮助残疾劳动者了解就业政策和形势,引导残疾人转变就业观念,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使残疾劳动者在生活保障、再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同时,大力支持残联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服务工作,指导和帮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善就业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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