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健全教师继续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教师继续教育高质量顺利实施。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师继续教育经费,逐步形成政府、学校、教师个人分担的投入机制。根据省和国家的要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在教职工工资总额1.5%范围内,由事业费开支”;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从2008年起,市本级将进一步加大对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的投入,不断创造条件扩大免费培训的范围。随着义务教育杂费的取消,我市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在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安排上都应高于省和国家标准,除确保学校公用经费的落实外,还必须督促学校按年度公用经费预算安排教师培训的相关费用。要大力加强各级教师培训机构的建设,将教师培训机构的校园建设、设备添置纳入中小学校舍建设和设备配置的范畴,把教师培训机构办成教师学习和接受教育的资源中心。
四、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促进教师工作的制度化建设
1、进一步明确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工作的责任。落实和完善《
教师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的教师管理体制。根据省政府规定,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中等及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统筹管理,制定本地区教师队伍建设的规划及政策措施,明确具体的目标任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统一管理,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并按确定的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同级政府主管教师工作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
2、进一步完善教师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在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专任教师,杜绝教师拔高使用的现象。今后凡新补充进教师队伍的,除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条件,小学教师要达到拟任教学科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中学教师要达到拟任教学科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县(市)区教育局要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健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配齐合格的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认定权限、认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切实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还要积极探索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与教师培养、聘任、培训、考核制度相结合的办法,积极探索教师资格再认证的途径、方法和措施,将教师接受在职教育作为再认证的基本要求,实行联动管理,形成激励教师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的动力机制,促使教师实现终身可持续的专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