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乌劳〔2008〕30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确保我市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08]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规定,决定对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本次自治区调整的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即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670元和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550元。我市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本次调整后我市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550元对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