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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项目节能分析篇(章)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遵循的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三)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四)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
  (五)能耗指标;
  (六)节能措施以及节能效果分析。
  第六条 项目节能评估的范围是: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等行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和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
  第七条 节能评估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是指应具有国家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并在其核定的资格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内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其中,转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转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应由具备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由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应由具备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节能分析篇(章)进行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节能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能源消耗品种、数量以及对所在区域能耗负荷的影响分析;
  (三)项目工艺、技术、设备的能效指标;
  (四)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五)项目节能评估结论。

第三章 申报审查

  第九条 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应将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一并报送投资主管部门。
  第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本着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的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二)项目能耗指标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条件;
  (三)项目是否符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四)项目能源消耗品种、数量、对所在地区能耗负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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