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7〕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菏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用能管理,规范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行为,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严把能耗增长的源头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政府、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前的节能评估审查。
第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全市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工作;市经贸部门负责对全市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工作。市节约能源办公室负责全市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编制评估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节能分析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