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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利用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道路、桥梁、涵洞、护栏、绿地、站台、公园、广场等)和城市公共空间(含地下空间)等城市公共资源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广告权、冠名权、经营权以及公路客运营运权和停车泊位经营权等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和利用国有资产经营、担保取得的收入。
  第九条 其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取得的广告收入、汽车号牌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使用收入等。

第三章 收入的征收和管理

  第十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统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总要求,将市级国有资源和资产的有偿使用纳入依法建立的国有产权交易市场,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透明、高效、廉洁的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的市场运行体系。
  第十一条 凡可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国有资源和资产,其出让应当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确认参考价格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使用者和经营者。国资部门(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牵头组织实施国有资源和资产的市场化运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并将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可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由财政部门实行委托征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所得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管理,由代收银行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作为部门和单位的自有收入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国资部门经营和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必须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具有国有资源审批许可决定(发证)权或授予(委托)特许经营权的部门或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征管工作。

第四章 收入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对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到统一的政府财政预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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