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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7〕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市级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菏泽市市级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健全公共财政收入体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5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资源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凡以经济功能为主、以市场效益为主要目标的国有资源的开发和使用,在符合国家使用规划和不影响自然环境的前提下,除公共利益需要外,一律推行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市级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市政、交通、广电、审计、公安、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依据政府统一规划、市场优化配置、国资部门统一运作、职能部门分类管理、财政部门统管收益的原则,逐步形成以财政部门为主体,职能部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市级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管体系。

第二章 收入的范围和分类

  第五条 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
  第六条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利用国有土地、矿产、航道、旅游景点、场地、水源、历史古迹等自然资源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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