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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五、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市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全市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我市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及其造成的灾害损失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积极开展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相互关系、成因分析和灾害风险评估,做好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工作,根据各区域气象灾害特点、发生发展规律和防灾抗灾能力,制定和完善具有针对性的防灾减灾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隐患排查与整治,定期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农村、学校、医院、敬老院、监狱、车站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巩固防灾减灾基础。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堤坝、水库、防汛设施、城市防洪排洪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的建设,严格按照有关建设标准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建立和完善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区域的监测监控系统,切实加强对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设施、重大油气输送与储运设施、重要水上和陆地交通线路、重要通信枢纽等基础设施的监控,及时发现和排除险情,加强对病险水库、堤防和河塘等设施的除险加固。
  (三)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应对气象灾害风险。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和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城市功能、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要高度重视农业、自然生态环境的气候影响评价与可行性论证,制定适应气候变化的农业生产规划,合理调整产业布局,适应和有效缓解气候变化的影响。
  (四)制订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提升防灾减灾综合能力。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6〕3号文件加快山东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6〕5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落实责任,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加快建设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切实提高气象现代化水平,不断增强气象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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