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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一)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响应能力。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菏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处置气象灾害和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工作中的职责,制定灾害预防措施和处置程序。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及时分析和发现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中存在的问题,不断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切实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二)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增强灾害救助能力。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等各类气象灾害应急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充分发挥其在气象灾害调查、风险评估、处置决策、技术培训、灾害救助中的作用。学校、医院、社区、宾馆、旅游景点、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大力发展应急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社会动员和参与机制,依托群团组织、红十字会、基层社区等,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志愿者队伍,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和灾害救助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协管员制度。组建一支相对稳定,分布于各村镇、学校、医院、车站的气象协管员队伍,负责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收集并上报气象灾情,协助气象部门维护区域自动气象站,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常识。气象部门要定期开展气象协管员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强化气象灾害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轻气象灾害影响。
  大力实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工程,加快移动应急气象服务系统建设,配备先进的移动气象探测设备,建立移动应急指挥系统,增强气象灾害现场信息传输与灾害处置的指挥调度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区域、本行业的影响,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要加强主要河流、水库、湖泊的防汛抗灾工作,认真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要加强灾害保险和再保险工作,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中的作用。
  (四)大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防灾减灾工程,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各级气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为抗旱救灾、缓解水资源紧缺、保护生态环境等提供保障。要在做好传统农业防雹工作的基础上,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防雹作业布局,加强人工防雹工作,减轻雹灾对农作物和农业设施的损害。要不断拓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域,开展针对森林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以及人工消雨、消雾、防霜冻等科学实验。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根据当地实际需求给予经费保障,确保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顺利开展。
  (五)强化防御雷电灾害基础设施建设。近年来因雷击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件呈上升趋势,气象部门要切实履行防雷设施的监管职责,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对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的防雷装置进行定期检测;新上建筑物、设施和场所防雷图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要对防雷装置的安装情况进行监督,防雷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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