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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菏政办发〔2007〕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7〕4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71号)精神,切实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增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区域自动气象站观测环境保护和运行维护工作
  区域自动气象站遍布全市各乡镇,是综合气象监测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系统和雨情监测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政府指挥防汛抗旱提供第一手的观测资料。气象部门要做好区域自动气象站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地提供各种观测资料。区域自动气象站所在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区域自动气象站观测数据的连续性、一致性和代表性。各县区政府要将区域自动气象站运行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发布网
  各级广播、电视、政府指定的报纸、网站等媒体,应当及时播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天气、气候灾害的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和气象主管机构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预报、警报,及时增播和插播临近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并明确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的名称。各县区、乡镇政府要积极组织在城市主要街道、交通要道、体育场馆、学校、医院、车站、乡镇政府所在地、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气象灾害预警电子显示屏,构建气象灾害预警发布网,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确保暴雨、洪涝、大风、雷电、大雾等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及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能及时发布,以便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要进一步完善和扩充气象手机短信预警发布系统、数字卫星广播系统、专业信息网站、气象灾害警报接收器等功能,建设面向城乡不同群体的预警信息发布接收子系统。要高度重视对农村、社会弱势群体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率。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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