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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完善教师补充机制的意见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的各类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要高度重视教师队伍流失问题,按规定落实教师待遇,采取各种措施制止教师外流,对长期在编不在岗或私自外出代课人员,要按规定办理辞职、辞退手续。
  (三)及时招聘、补充新师资。教育部门要根据上级核定的教师编制和自然减员情况,结合学科需求,提出教师补充方案和增人计划,报人事编制部门审批,并会同人事、编制、财政、监察等部门共同做好教师招聘工作,及时为新聘教师办理相关手续,落实工资待遇。
  补充教师一律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对急需引进的短缺专业教师、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经本级政府同意,可在编制范围内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人事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教师招聘工作,监察部门全程参与招聘工作,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招聘教师的考试、考核内容,要充分体现教师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符合实施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的方向。新聘教师应符合《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学历和教师资格,具有与招聘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身体、心理素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用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和高学历人员。
  教师补充工作目前要根据各县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分类分批组织招考,以尽快满足教学需要。今后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暑期进行。每年根据自然减员情况做到“退一补一”,最终在编制范围内足额配备教师。
  (四)加强对新进教师的管理。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对新录用教师的培训工作,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新录用教师应接受不少于40课时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录用教师原则上应到农村薄弱学校任教锻炼一年,然后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安排工作。
  四、切实加强对教师队伍补充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教师补充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关系教育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大事来抓,强化责任,加强领导,确保顺利推进。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教师编制管理,严格按规定标准核定教师编制,摸清本辖区教师队伍的现状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教师年度补充方案。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按年度计划做好教师的招聘、补充工作,努力拓宽教育投入渠道,积极筹措教育经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兑现新录用教师待遇。各级学校要加强教师管理,严格控制教师流失,做好录用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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