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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菏政字〔200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07〕258号)精神和我市经济发展、职工工资水平情况,市政府确定调整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
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00元/月、4.2元/小时。
二、
学徒、熟练、见习等新进人员及停产企业的留守人员适用月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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