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煤炭生产行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8〕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煤炭管理局《关于煤炭生产行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十日
关于煤炭生产行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意见
(菏泽市物价局、菏泽市财政局、菏泽市煤炭管理局 二○○八年三月七日)
为使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就煤炭生产行业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规范煤炭生产行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办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各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煤炭(包括工程煤)均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煤炭生产行业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按月征收,各煤炭生产企业要在每月的10日前向市煤炭管理局申报缴纳上月的价格调节基金,并如实向征收机关提供上月的有关资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
二、关于煤炭就地深加工范围界定
就地深加工煤炭是指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全市煤炭资源综合开发规划,由本企业建设的煤炭深加工项目就地转化的部分。煤炭就地深加工部分和允许总产量20%外销部分,享受政府有差别的价格调节基金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