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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文电压缩会议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文电压缩会议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8〕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精简文电、压缩会议,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大力精简文电
  (一)严格控制公文升级。能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能以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文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今后,凡应由部门行文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的事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不再批转或转发。
  (二)严格控制发文数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发电报的不再发正式文件;不以正式文件印发领导同志的会议讲话,不以《菏泽政务》等内部刊物形式印发已在会议上下发的领导同志讲话材料。今后,下列内容的文稿不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1.市政府部门对省直部门下发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2.对上级文件照抄照转,没有实质性贯彻意见和措施的文稿;3.应由部门行文或部门联合行文的文稿;4.市政府部门的会议通知;5.其它不宜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文稿。
  (三)严格遵守行文规则。市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对口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县区政府正式行文,确需向县区政府行文的,应经市政府批准,并在公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二、提高办文效率
  (一)公文运转要严格时限。市政府办公室办理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的请示类公文,一般应于收文当日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同志批示意见及时转办。办理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一般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以市政府或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下行公文,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并送领导审签,紧急公文要当日审理、当日送签;公文文稿送签时,应注明各环节的审核意见和时间;对经领导同志签发的文稿,市政府办公室应及时印制、分发。
  (二)办文程序要适当简化。遇有紧急公文,在确保办文质量的前提下,分管公文处理工作的办公室领导可根据秘书长授权直接签署审核意见,呈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三)公文会签要严格时限。会签公文一般不采用传签的方式;确需传签的,一般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会签完毕;对在规定时间内不会签又不说明原因的,主办部门可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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