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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社会抚养费资金管理和使用
  社会抚养费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补充,应主要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专款专用。用于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抚养费不得抵顶计划生育事业的正常财政投入。各级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确保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到位。(一)社会抚养费列入财政专户管理,征收资金直接缴存县级财政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挪用。(二)社会抚养费用于市、县、乡三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市级统筹使用10%,县乡两级统筹使用90%。县区不得按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缴存的社会抚养费金额统一确定其使用比例,避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征收社会抚养费作为增加收入的手段。市级统筹的社会抚养费,按季度上缴,由县区财政部门于季后10日内上缴市级财政,市财政部门设专户管理,逾期不上缴的,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划拨。(三)社会抚养费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专项经费,由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奖优罚劣的原则提出使用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款,监督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支出:1.建立计划生育家庭关爱救助基金;2.市县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及设备仪器购置;3.村(居)计划生育服务室建设补助;4.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自愿放弃生育指标的独生子女家庭的一次性重奖;5.对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困难的乡镇的补助;6.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或父母伤残、死亡的独生子女及女孩家庭的救助;7.对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手术对象的奖励;8.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的困难补助;9.对计划生育工作创新和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10.兑现计划生育举报奖;11.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需的其他支出。
  三、加大对社会抚养费征管用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人口计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应收不收、私自征收、降低标准、坐支截留、不缴存县级财政专户、不按规定上划市级财政、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列入人口责任目标考核。对不严格履行征收职责、违反程序征收、私自征收、降低标准、随意减免、不出具省规定的收款收据、坐支截留挪用资金不缴存县级财政、不按规定上划市级财政、不专款专用的县区或乡镇,给予黄牌警告或纳入重点管理,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政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依法配合征收机关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影响工作正常开展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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