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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菏政发〔20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有效制约违法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
  各县区人口计生局是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负责本辖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违法生育案件调查、送达征收决定书和催缴社会抚养费;行政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做好配合工作。(一)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初要将县区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上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各县区社会抚养费征收基数,并向社会发布。对高收入违法生育人员依法按照当事人实际收入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基数。(二)县区人口计生局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上限,确定征收数额。对于违法生育人员缴纳社会抚养费达不到《条例》规定标准的,欠缴部分应继续征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减征、免征。(三)各县区人口计生局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统一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送达。违法生育当事人要在征收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县区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的金融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据。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应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县区人口计生局提出分期缴纳书面申请;县区人口计生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县区人口计生局要及时按照征收决定书下达的征收金额和应加收的滞纳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县区人口计生局对违法生育人员应征收社会抚养费而未依法征收,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私自征收的,经市人口计生委查实,责令县区人口计生局按照《条例》规定的上限标准及时征收,全额上缴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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