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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08年度城乡低保大病救助标准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08年度城乡低保大病救助标准的通知
(菏政办字〔2008〕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菏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和大病救助工作,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市政府研究确定,从2008年元月份起,我市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提高到180元,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提高到900元;市直城市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差确保达到100元,县区城市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差确保达到90元,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差确保达到35元;城市大病救助人均年救助标准提高到3500元,农村大病救助人均年救助标准提高到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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