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偷逃国家税费,规避执法监管,同时也是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源头之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高度,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危害性和整治工作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把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抓紧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鲁政办发〔2007〕89号文件所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要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和各职能部门,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严格奖惩,强化责任追究,把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玩忽职守,监管不到位,工作被动落后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分类监管,注重实效。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立足于服务和规范,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指导。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严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对经整改后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要求、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要督促其限期办理证照。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从事的经营活动无重大危害的,以及经营条件、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或者在基层工商所已备案的农村流动商贩,不按无照经营查处。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政策规定可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
(四)加强沟通,信息共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涉及后置审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时,应当告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到后置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经营者需要办理行政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接到抄送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将办理情况同时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