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菏泽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事项的协调配合。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和信息产业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经贸方面的事项,由市经贸委负责协调;涉及教育方面的事项,由市教育局负责协调;涉及科技方面的事项,由市科技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委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及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开发方面的事项,由市建设局、规划局、市政局、房产局负责协调;涉及外经外贸方面的事项,由市外经贸局负责协调;涉及公路、水路交通方面的事项,由市交通局负责协调;涉及文化产业方面的事项,由市文化局负责协调;涉及卫生方面的事项,由市卫生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和工商局负责协调;涉及广播、电视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市广电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银行、证券、保险方面的事项,由市人民银行、菏泽银监局负责协调。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各县区政府也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普查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要确保普查所必需的各项开支按时拨付到位,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凡在菏泽境内的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