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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平安畅通县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四、考核评价
  根据国家《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和评价办法,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及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水平、公众交通安全意识等方面进行初评。省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达到复评条件的县区进行复评。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对达到复评条件的县区进行抽查或者互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达标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加强分类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创建活动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有关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管理合力。要加强区域协作,强化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提高道路交通整体管理水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办公室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进行督促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创建活动情况组织明察暗访,并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指导,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创建工作开展。
  附件: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工作任务和措施

二○○八年四月一日

  附件:
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加强对农村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1.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县区政府都要由一位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定期召开会议,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2.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政府领导,加强部门协作,实现社会联动,搞好综合治理。要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为重点,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今年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任务,制定具体的预防工作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并督促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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