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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重点卫生工作的通知

  (二)积极稳妥推进乡镇卫生院划归县级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文件精神和全省卫生工作会议要求,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乡镇卫生院上划实施方案,在8月底前完成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等上划县级管理任务,10月份全市统一组织验收。乡镇卫生院上划管理后,县级政府负责对全县农村卫生事业进行统一规划,县级财政部门统一核定农村卫生经费预算。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农村卫生投入,保证农村公共卫生经费。县级财政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全额拨付乡镇卫生院的预防保健人员工资,离退休人员工资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保障。要合理安排农村卫生机构经费和建设资金,进一步加大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修缮、设备更新购置、人才培养等工作力度。
  (三)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全市重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三年规划确定,三年内全市要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1处,社区卫生服务站43处,2008年菏泽城区要完成10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任务,其中,牡丹区完成7所、开发区完成3所,市区覆盖率达到80%以上;单县、东明县、巨野县各完成1所;其他县区两年内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任务;到2010年,全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的目标。各县区也要制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以现有基层医疗机构转型为主,辅以改扩建和新建的原则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与利用,对政府举办的一级和部分二级医院以及隶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各级政府要给予补充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经费以县区投入为主,市财政予以一定补助,对规划验收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适当建设补助,投入使用后,按社区服务人口给予适当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县区先干、完工申报、市级备案、省级评审、最终奖补”的程序建设,凡不能按期完成或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当年省、市级奖补。
  (四)全面落实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各项政策。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我市现有8种疫苗预防9种传染病,将扩大到14种疫苗预防15种传染病。各县区要按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要求,根据出生儿童数量制定免疫规划经费预算,保证按时足额拨付,并对乡村医生给予定额接种补助。要认真落实乡镇卫生院传染病直报网络建设,为乡镇卫生院配备网络直报必需的设备,设置专职疫情报告员,6月底前完成乡镇卫生院网络直报建设任务,进一步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疾病监测体系,为及时发现传染病、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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