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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重点卫生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重点卫生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8〕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精神,突出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镇卫生院上划、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和扩大免疫规划四项重点卫生工作,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我市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现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重点卫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取得历史性突破,2007年实现了全覆盖;公共卫生“两个体系”项目建设基本完成,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历史最低水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全面启动;农村卫生综合服务能力不断加强。但与此同时,受我市财力不足等客观因素的制约,我市卫生工作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部分县区新农合补助资金不能足额拨付到位,县区新农合管理机构、人员编制不能完全落实;二是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不理顺,基础设施落后,设备简陋,专业人员匮乏,综合服务能力不强,不能满足农民基本医疗需求。三是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滞后,未建立起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四是免疫规划工作经费未落实,乡村医生无接种补助,影响了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落实。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市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各县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几项重点卫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迅速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明确任务,强化措施,确保四项工作整体推进
  (一)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是要落实财政补助政策,提高筹资水平。省政府规定,2008年参合农民的人均补助标准不低于6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42元,市财政补助6元,县级财政补助12元;2009年参合农民人均补助标准达到8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不低于20元。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积极筹措资金,确保2008年补助资金于5月底前足额拨付到位,11月底前完成2009年筹资任务。二是要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合理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解决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民缴费难的问题。对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农民,民政部门要积极给予医疗救助。三是要加强新农合管理能力建设。各县区都要设立新农合经办机构,合理配备人员,保证工作需要,县级经办机构要按辖区内人口1-1.5/10万配备人员,乡镇经办机构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凡未建立机构的县区要按照规定程序于7月底前完成。四是要落实管理和经办机构经费。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解决。五是要切实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县区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县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延压、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以及延压、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的,要严格按照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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