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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加强和规范新开工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加强和规范新开工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8〕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64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7〕19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保持固定资产投资平稳较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现建立如下制度。
  一、建立健全新开工项目申报制度
  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建设单位要于开工前一周内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向市或县区发改部门申报,并提供发改、经贸、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的立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
  二、建立健全新开工项目联审制度
  由发改部门牵头,组织经贸、国土、环保、规划、建设、统计、安监、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审查新开工项目是否符合国办发〔2007〕64号文件规定的“八项必须条件”。新开工项目实行分级联审,市级负责审查市属和菏泽开发区项目,各县区负责审查本县区项目。经审查符合“八项必须条件”的项目,由各级发改部门在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八项必须条件”是: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2.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3.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4.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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