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一)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环保、经贸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城镇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等,科学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以及土地有形市场、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可根据供地进度安排,分阶段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落实到地段、地块,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
单位和个人对列入工业用地供地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应当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土地使用条件和愿意支付的土地最低价格。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预申请的单位、个人。凡提出预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参加申请宗地的竞买,不参加竞买或违反承诺的视为违约,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1.制定出让方案。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根据用地供应计划或预申请,编制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行业准入条件、集约用地控制标准、规划条件及附图、环境保护指标等做出明确规定。工业项目的用地既可以确定出让地块面积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也可以先不确定出让地块的具体面积,招标拍卖挂牌中通过竞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然后再根据工业项目的类别、规模、土地使用标准等合理确定出让地块的具体面积。出让方案中确定的产业类型、用地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应符合《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有关要求。出让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2.确定出让底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招标出让的,应同时确定标底;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应同时确定起叫价、起始价等。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年期低于法定最高年期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修正),有基准地价的区域,同时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严禁低价出让,变相补贴、返还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