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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试行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试行意见
(菏政发〔2008〕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全市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全面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意义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国有土地出让行为的重要举措,是工业用地实行市场化配置的重大制度改革,对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二、建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一)严格界定实施范围。
  自2006年8月31日国发〔2006〕31号文件发布之日起,全市所有工业项目用地,凡未纳入划拨用地目录的,无论利用新增建设用地,还是政府收购、收回存量建设用地向市场供应的,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各级、各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禁以行政手段先行确定土地使用者、使用方式和土地价格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确需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现行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
  为保障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顺利进行,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足额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征收储备,确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等费用的足额支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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