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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保险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大力发展“三农”保险。要抓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保险企业要深入研究农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险需求,积极发展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农村计划生育保险、外出务工农民保险、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干部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要加快县域保险市场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在农村设立营销服务部,为农村提供直接、便利的保险服务。
  (四)积极拓宽保险服务领域。保险企业要挖掘市场潜力,拓展服务领域,增加有效供给,扩大承保面,提升行业影响力。要积极开发,不断推出为国企改革、农业、第三产业、高科技企业、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保险新产品,广泛开办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保险业务。要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推出个性化、差异化的保险服务项目,不断满足多层次的保险需求。努力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层次,从单一的承保理赔服务,逐步向风险管理、理财咨询、投资规划等综合性服务过渡,提高保险技术含量,实现服务增值。
  (五)规范保险企业经营和服务行为。要大力加强保险行业诚信建设,整顿规范保险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销售服务中的不正当竞争、欺诈误导、拖延赔付、无理拒赔等行为,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保险企业要通过严格内控和行业自律,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增强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的自觉性。要建立科学的理赔服务标准和程序,不断提高理赔速度,缩短结案周期;积极完善小额赔款快速理赔、理赔“绿色通道”等措施,切实方便客户。要规范保险企业营销行为,保险营销人员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六)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要进一步完善保险行业自律体系,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推进监管与自律有机结合。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在加强自律、推动诚信建设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诚信制度和信用评价机制,完善各项自律公约,积极参与保险合同纠纷的调解处理。对保险企业的违规和失信行为要采取有效惩戒措施,必要时建议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四、加强领导,努力营造促进保险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保险工作的领导,将保险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提高保险业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切实发挥保险业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各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不得干预保险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切实维护保险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保险宣传。继续深入开展保险“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和“让保险深入生活”主题宣传活动,通过普及保险常识和保险法律法规,培育成熟的保险消费理念,为加快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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